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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6日

京卫规划字〔2014〕24号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直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我委制定了《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抓紧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任务,促进我市健康服务业发展,现提出我委落实《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大力支持社会办医
  1.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在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下,鼓励慈善机构、基金会、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支持企业、投资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连锁经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健康服务业。鼓励港澳台地区以及国际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并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办医;鼓励符合资质的个人开办诊所。进一步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的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政府主导下组建或参与区域医联体建设。到2015年,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配置达到每千人1张以上。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基层卫生处
  3.进一步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的政策。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处(人才处)
  4.进一步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学术地位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的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学科研和继续教育项目,参与重大疾病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
  牵头单位:科技教育处
  5.放宽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乙类大型设备购置的限制。
   牵头单位:药械处
   6.探索与推进公立医院在保障资产安全、医疗质量安全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
  牵头单位:发展规划处(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处)、财务处(审计处)
   7.大力发展独立的检验、检查医疗机构。引导发展独立的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健全检验、检查医疗机构的准入标准、质量控制体系与监管机制。推动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综合监督处
  8.加快康复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康复护理专科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合作、有序衔接的多元化康复护理体系。探索护理服务社会化。
   牵头单位: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康复护理处)
   9.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托管、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整体转型为康复护理机构;鼓励符合资质的护士开办护理机构。
  牵头处室: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10.将中医医疗机构康复科纳入康复护理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康复护理体系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中医局
  11.发展中医药医疗养生保健服务。大力发展各类中医药医疗、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推广科学有效的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防治首都十大危险疾病的“十病十药”科技攻关。建立5个中医药产学研联盟。允许有资质的中医师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开发符合本市特点的中医养生保健食品和用品,推广中医药健康饮食养生、保健服务,发挥中医药保健品在疾病预防、康复等方面的作用。做好以朝阳区为试点的国家中医药服务贸易区建设,支持北京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和示范基地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鼓励知名中医医院或中医药企业到境外举办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利用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平台,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
  牵头单位:市中医局 
  (二)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
   12.发展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健康咨询等健康服务。引导体检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开展连锁经营。支持体检机构向健康管理机构转变,开展慢性病风险评估和生活方式、危险因素的干预。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和辅导机构。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和辅导机构。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13.加强对体检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健康咨询机构的信息披露、监管与政策引导。
  牵头单位:综合监督处
  (三)加快健康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14.积极推进医养结合。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健康养老服务领域,统筹和整合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快建设形成养老照料、康复护理、疾病救治、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多元化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配套地方性标准,为医养结合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指导各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就近建立协作关系,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逐步实现养老机构医疗保障全覆盖。
  牵头单位: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康复护理处)
  15.探索建立以老年健康服务为主的中医医疗保健机构,或在中医医疗机构建立老年病房。
   牵头单位:市中医局 
  16.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立医疗机构。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17.鼓励社会力量在社区提供居家养老、照料、康复、健康咨询、临终关怀等相互衔接的健康服务。
   牵头单位: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康复护理处)
   18.加强健康服务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扶持医疗、健康旅游项目建设,探索建立全产业链的医疗健康旅游服务体系。培育以健康服务为主体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牵头单位:市中医局
  19.加快健康服务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协同创新能力,推动健康软件开发、移动医疗、远程医疗、电子病历等技术的发展应用;利用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技术,加强医疗预防、健康咨询服务;推动健康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挖掘利用,为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健康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并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支持推广健康云服务。探索卫生计生、民政、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等部门的健康服务信息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信息统计处
  20.发展健康文化与教育产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鼓励出版健康养生图书,支持创作健康相关影视作品、电视专栏节目,大力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牵头单位:公众权益保障处
  (四)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21.加强健康服务产品的研发制造与应用。发挥中药在“治未病”方面的作用,开展传统中药的二次开发。
  牵头单位:市中医局  
  22.加大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支持在京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健康服务相关学科专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展健康职业教育。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员、营养配餐员、育婴员、保健按摩师、康复治疗师等从业人员,鼓励多途径、多元化开展各级各类技能培训。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探索开展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职业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科技教育处
  (五)促进产业聚集和园区发展
  23.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医学创新中心。
  牵头单位:发展规划处(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处)
   二、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24.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进一步开放市场和降低门槛。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坚定不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将1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等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二)公平获得生产要素
  25.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公平获得土地、资金、人才等各类生产要素。统筹全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加快推进《北京市医疗服务及公共卫生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牵头单位:发展规划处(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处)
  26.完善人才保障政策。进一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出台《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放宽多点执业限制,不再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单位同意与否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27.探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28.探索建立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医师工作制度并区别聘用合同,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处(人才处)
  (三)扩大健康服务业市场空间
   29.严格控制并逐步压缩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规模,为社会办医留出空间。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四)完善服务管理政策
  30.建立医疗机构设置和规划信息公告制度。社会力量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在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设立与加入、人才培养、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五)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
  31.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支持健康服务企业、质控中心、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积极开展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健康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推进健康服务标准化示范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32.积极探索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滥用非营利地位行为,确保充分提供公益性服务。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监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引导健康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牵头单位:综合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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