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9日
研究生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进行,根据《关于做好2015硕士生招生》。按照教育部要求,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各招生单位应按有关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疗机构承担对拟复试考生的体检工作。
招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以下体检方式:
1、全市统一体检:由考试院研招办委托北京市体检中心统筹安排(北京市体检中心是全市高考体检工作的业务组织管理机构)。
2、在高考体检指定医院体检:目前,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承担全市高考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有23家,招生单位可自行联系附件1中所列医疗机构,为复试考生体检。
3、选择我市其它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