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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硕士生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5日

 市研招办〔2015〕5号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体检工作要求,为规范管理,确保体检质量,现将2015年硕士生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方式
  研究生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进行。按照教育部要求,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各招生单位应按有关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疗机构承担对拟复试考生的体检工作。
  招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以下体检方式:
  1、全市统一体检:由考试院研招办委托北京市体检中心统筹安排(北京市体检中心是全市高考体检工作的业务组织管理机构)。
  2、在高考体检指定医院体检:目前,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承担全市高考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有23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招生单位可自行联系附件1中所列医疗机构,为复试考生体检。
  3、选择我市其它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体检。
  二、体检工作具体要求
  1、体检表使用
  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结合招生专业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参加全市统一体检的招生单位,使用统一的体检表(表样见附件2),组织考生体检;选择在高考体检指定医院或我市其它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体检的招生单位,可根据招生专业需求自行设计体检表,但不得含乙肝项目检测,为避免漏项,推荐统一使用附件2的体检表样。
  2、体检时间
  3月20日(周六、日亦可安排)开始,各招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复试工作安排,提出体检日期。市体检中心将根据参检单位的预计体检人数和体检日期进行统筹安排,与各单位协商后确定具体体检时间。不参加全市统一体检的单位,体检时间自定。
  3、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求体检医院认真核实受检者身份,杜绝替检现象发生。
  (2)要求体检医院规范体检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体检操作有关要求,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体检机构发生的体检纠纷,由招生单位和体检医院负责解决。
  (3)各体检医疗机构对考生检查结果负责,但只提供考生真实的体检档案,不做体检结论。由招生单位根据体检结果和专业要求自定合格标准。
 
  附件:1、北京市高考体检定点医疗机构一览表;
     2、北京市研究生招生体格检查表。


北京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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