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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卫生部医政司对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有关问题答复的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06日

京卫医字〔2010〕88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北京市体检中心:

    现将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

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

国公考录函〔2010〕13号

 

    浙江省公务员局:

    你局考录处《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19号)中第四条及附件中的7.2第2条中“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的理解应为:血清ALT或AST的测定值大于2X的,不合格。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 40U/L,血清ALT或AST的测定值大于80U/L 即为不合格。同理,判定标准“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应理解为:血清ALT或AST的测定值大于X且小于2X,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40U/L。血清ALT或AST的测定值大于40U/L且小于80U/L。请你们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照此执行。

特此函复。

 

 

国家公务员局    

卫生部医政司    

考试录用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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