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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20日

国人厅发〔2006〕1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相关医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社会反响较好。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切实维护招录机关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人事部、卫生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指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11家医院和北京市体检中心作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机构。

    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今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原则上应当在上述机构进行,否则体检结果视为无效。招录机关在组织公务员录用体检前应当与指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体检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体检工作。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体检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体检机构加盖公章。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招录机关和指定机构应当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附件: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指定机构名单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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