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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06日

人社厅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公务员录用体检是公务员招录的必经程序,是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重要措施。为严格执行体检标准,提高体检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规范体检程序,严肃体检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妥善处理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经商卫生部同意,现就做好201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录用体检工作。体检工作直接关系到招录人员质量,关系到考生切身利益,专业性强,社会敏感度高,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中央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的体检组织工作,各直属机构的中央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体检部署和指导监督工作,各省级直属机构负责本辖区系统的体检组织实施工作。组织体检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体检工作的基本原则、体检机构的确定、体检的实施步骤和流程、复检情况处理办法等,做到程序规范、责任明确、适用规定科学合理,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

    二、严格执行录用体检标准。招录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录用体检的有关政策规定,准确把握体检的原则、程序、项目和标准,并严格执行。一般招录职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l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体检工作规范化水平。体检要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在京的招录机关,应当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京外的招录机关,应当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当地高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体检,在确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市(地)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导与监督。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技术和设备等符合体检要求。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体检医务人员要准确把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根据体检情况明确作出体检合格与否的结论,体检不合格的,要说明理由。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体检工作人员与考生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

    四、严密组织实施体检工作。体检前,招录机关应当告知考生体检注意事项,并向考生明确体检纪律。体检时,招录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应当选派专人负责组织,体检表由招录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管理。要认真核实考生身份,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体检过程要组织有序,体检工作人员要引导考生按规定的项目分科集中进行体检,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考生不得自带,招录机关要对体检工作实行全程监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体检工作进行监督。在血液检查环节,可以采用“双盲法”方式(即由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对考生的血液样本进行编号,封存后送检,出具标明样本编号的血样检测报告,经编号还原后再填写考生姓名)进行,以杜绝人为控制血样检验过程或更改血样检验报告。

    五、妥善处理体检中遇到的问题。对于难以确诊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商招录机关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的检查,或组织专家会诊,做到体检结论合格有理,淘汰有据。招录机关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时应在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原则上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结果应当由招录机关告知考生本人。招录机关对体检中考生反映或举报的情况,要迅速调查核实,在考生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或没有做出结论前,涉及的职位暂不递补,在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肃录用体检工作纪律。招录机关和体检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体检前不得告知考生体检医院名单,体检后要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招录机关和体检医疗机构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严重危害考生和招录机关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考生要按招录机关和体检机构的要求参加体检,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招录机关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同时,招录机关要将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各招录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发现和纠正,对体检中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妥善处理。要认真总结体检工作经验,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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