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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17日

 京卫医字〔2012〕3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确保公务员录用体检的质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印发了《关于指定北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机构的通知》(京人社录发〔2011〕327号),确定了本市24所医疗机构承担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录用体检(以下简称“公务员录检”)工作。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分工协作

    市和区县卫生局、公务员录检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检工作,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落实责任。

    各公务员录检医疗机构应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体检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100号)及《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体检信息平台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217号)要求开展体检工作,并做好公务员录检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公务员录检工作应实事求是地反映考生身体状况。

    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负责全市承担公务员录检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以及检查指导工作。

    二、严格标准,严密组织

    (一)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检标准执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二)组织实施

    各公务员录检医疗机构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检工作。应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熟练掌握有关标准的医务人员参加公务员录检工作。各公务员录检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体检、复检,并根据相关标准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各公务员录检医疗机构应方便招录机关及考生,做好体检的各项组织工作,妥善解决体检中各类问题,做好咨询及服务工作。

    (三)严肃纪律

    遇有考生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病史的情况,一经发现,公务员录检医疗机构应及时与招录机关沟通相关情况,确定处理办法。

    体检报告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独立封装,由招录机关统一签领并负责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公务员录检医疗机构应对体检者的体检结果保密。

    公务员录检收费严格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三、加强监督,违者必究

    市和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公务员录检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公务员录检工作中组织不力、措施不当、违反操作规程的医疗机构应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公务员录检医疗机构资格。对在公务员录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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