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7日
京卫医字〔2003〕22号
各体检医院、各区县残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做好下肢残疾人更换残疾人专用车的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商,对体检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体检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各区县残联负责。
二、各指定体检医院应认真执行《关于北京市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残疾人认定标准》,积极配合各区县残联做好工作。
三、各区县残联在体检现场应设立单独的体检室,派专人负责进行体检表格的传递。
四、各体检医院依据街道乡镇、区县残联两级组织审核后盖章的《更换申请表》进行体检。
五、对体检结论为不合格或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由区县残联负责做好工作。
六、对在体检中发现下肢无明显残疾且本人提出异议的,由区县残联负责组织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残疾鉴定。
特此通知。
附件:更换残疾人专用车体检须知
二〇〇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