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3年02月28日
京残发〔2003〕24号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净化大气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市政府《关于第八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关于更换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的实施意见》(京残发〔2002〕112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在本市启用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和新式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及行驶证(以下简称“牌证”),并采取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将本市现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更换为环保型专用车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启用的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共同确定,并定期公布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目录。首批启用的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为以下车型:
(一)骑式
1、任丘白洋淀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BYD50QZK型;
2、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生产的JL50QZC-2A型。
(二)踏板式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生产的JL50QZC-5型。
(三)电动车
1、丹阳金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DYL20型;
2、北人集团公司生产的DYL80A-Ⅱ型。
二、新式号牌前后两面,前号牌安装在车把前方,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尾部明显位置。
三、2003年4月1日起,停止核发旧式牌证。自2003年4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按照“一人更换一车,更换资金政府负担为主,个人负担为辅”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有组织地按行政区域分步骤进行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更换工作。具体更换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更换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的条件和程序
(一)更换条件
更换车辆时,车辆所有人(北京市常住正式户口的下肢残疾人)须交验残疾人专用车,并提交以下凭证:
1、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北京市残疾人专用车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6张。
3、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的牌证,车辆牌证不全、不符、无牌证的,须交验购车发票或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
4、身体条件符合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本市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残疾人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
(二)更换程序
经区、县残联审核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车辆所有人,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户口所在区县的指定更换地点,按以下程序办理更换手续:
1、填写《北京市残疾人专用车更换申请表》和《北京市残疾人专用车登记卡》;
2、由市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在更换现场对残疾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对体检中发生的争议,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3、旧车在更换现场经检验符合条件后,交车辆回收公司解体;
4、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更换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并核发新式牌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更换车辆:
1、持证人死亡的;
2、经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要求的;
3、旧车不符合更换条件的。
五、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核发新式牌证。申领牌证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是已经公布的环保型专用车。自核发新式牌证之日起,每隔两年,对残疾人专用车重新登记一次。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六、自2003年10月1日起,本市停止使用旧式残疾人专用车牌证,未领取新式牌证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上路行驶。对无牌证及使用旧式牌证的残疾人专用车上道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