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8日
京卫医字〔2012〕293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规定》)。为落实《规定》精神,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研究决定,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工作做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的要求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本市有资质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体检。
2.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C5)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本市指定的医疗机构(北京博爱医院)体检。
3.各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或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目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系统采集机动车驾驶员基本信息和体检信息后,从系统直接网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交管局列提交信息进行实时审验(因改为人工审验,反馈时间约为5分钟),待审验通过后,医疗机构直接打印机动车驾驶员年审回执单并加盖公章。
二、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7:30—11:30,13:30—16:30。
三、提交纸质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的要求
1.备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对持有A1、A2、A3、Bl、B2、C1、C2、C3准驾车型且年龄小于60周岁的驾驶人,除机动车驾驶证换证需要,不再进行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如有换证需要,医疗机构应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系统采集机动车驾驶员基本信息和体检信息后,打印纸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粘贴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加盖体检专用章后交体检者本人。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C5)的机动车驾驶人如到换证年限,则不再通过系统网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需按照本项第一条换证要求,打印纸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换证业务。
四、工作联系电话
技术支持电话:84351380—6022 殷 乐68397992
业务咨询电话:刘雅倩87207143 刘国英68016643
五、其他
l、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系统登录网址为:
http://www.bjtjw.net:8089/tjpt/index.jsp
2、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
3、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