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人员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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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年04月21日
京卫医字〔1999〕68号
各区、县卫生局、三级医院,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我局资格认定通过的第一批从药人员体检医院名单如下:
各三级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的体检可在本院进行,但应统一执行《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人员体检标准》,统一使用我局监制的《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格检查表》。
另外,对从药人员体检的其他有关事宜,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可直接与北京市体检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