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9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本市已经取消了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及收费的通知》(京卫医字〔2002〕12号)。同时删除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及〈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京卫医字〔1999〕54号)中《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中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删除《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格检查表》中的HBsAg项目。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