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4年03月05日
京卫医字〔2004〕23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保证我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字〔2001〕49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教人〔2004〕6号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二、各指定医院要有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师体格检查标准》(试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使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体检中心统一印制的体检表及化验单;体格检查结果有效期半年。
四、体检表上须贴有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指定医院体检专用章,严禁冒名顶替。
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做好该项体检统计工作,于每年12月1日前将统计表报北京市体检中心。
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教人〔2004〕6号)
二〇〇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