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
京人社录发〔2011〕327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处,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切实维护招录机关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局在摸底调查、征求区县意见的基础上,指定本市24所医疗机构作为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机构。
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今后,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原则上应当在上述机构进行,否则体检结果视为无效。招录机关在组织公务员体检前应当与指定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体检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体检工作。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体检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体检机构加盖公章。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招录机关和指定体检医疗机构应当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附件: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指定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