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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6日

 京卫医字〔2011〕113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安装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79号)精神,《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驾驶证年度体检业务平台》已于2011年4月完成对接。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保障我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年审体检将全面取消纸质体检表,实现《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网上提交。今后,将逐步规范实现机动车驾驶员换证、初学体检信息化工作。

    二、各承担驾驶员体检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本单位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指定职能部门规范管理并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制定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医疗机构须在执业地点内开辟专门的区域设置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场地,体检科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体检区域标识清晰,要公示体检须知、体检流程、体检标准、收费标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及监督举报电话。

    四、医疗机构须在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场地内配备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体检需要的基本医疗仪器设备:包括:标准对数视力表、色觉检查图谱、音叉、身高体重计、关节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心电图机等,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年检和维护。

    五、医疗机构要选派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录入人员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医务人员要熟练掌握体检标准,按照体检项目规范体检,保证体检质量。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体检结果;不得更改、伪造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不得泄露个人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对体检中发生的问题要积极妥善处理,杜绝重大恶性上访事件。

    六、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完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化应急预案,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安装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79号)中附件的要求,做好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化设备配置和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车辆管理所要求,填写《车辆管理所互联网信息系统认证信息申请表》,签订《车辆管理所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七、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体检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100号)要求做好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八、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严格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九、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执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医疗机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相关工作如发生变更时,需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特殊人员考领机动车驾驶证和驾照审验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3〕102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5〕3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网上提交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7〕132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扩大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试用范围的通知》(京卫医字〔2007〕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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