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98年07月23日
京高招委〔1998〕007号
各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区县卫生局: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到招生质量和考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为加强体检工作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教学〔1998〕6号文件的精神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体检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了《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 招生 体检 通知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教学〔199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体检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招生体格检查工作的管理,确保招生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高中生部分)招生体格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市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和市卫生局统一领导,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北京市体检站组织实施。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和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县的体检工作,医政科设专人负责日常体检组织工作。各级招生机构和卫生部门要将招生体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管理,逐步使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北京市卫生局指定北京市体检站作为北京市高考体检的终检单位,北京市体检站具体组织实施招生体检工作,完成下列任务:
(一) 落实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高校、中专体检标准的各项要求;
(二) 对从事招生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培训;
(三) 负责招生体检质量控制、咨询、抽查、复检、会诊、鉴定;
(四) 负责对提前招生、外省市返京考生及漏检考生的体检和补检工作;
(五) 在招生录取阶段,负责体检复检、纠偏、协调及裁定;
(六) 组织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表”和为保证检验质量统一监制的“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肝功能检验报告单”;
(七) 负责招生录取后(因身体原因)退学生的复检鉴定;
(八) 做好体检的统计和总结工作。
第五条:市体检站为完成上述任务,做好体检质量控制,向体检医院收取体检收入的5%作为体检费用。
第六条:承担高校招生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由区、县卫生局指派的二级甲医院承担高考体检工作并报市卫生局、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每年公布一次),见附录三。
(二) 具备《北京市体检工作管理办法》中要求的招生体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经审查合格的医院经过招生体检培训,并接受全市体检、化验的质量控制,由市卫生局、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发给“招生体检指定医院”标牌。
(四) 能按照《招生体检工作方法》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做出正确的招生录取专业体检结论,能较准确指导考生选报专业。
(五) 各体检医院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肝功能检验报告单”。
第七条:全市体检时间定于每年5月上旬开始至5月25日结束,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日期内确定具体体检时间。全市补检时间定于7月11日至7月13日在北京市体检站进行。
第八条:体格检查实施
(一) 被指定的招生体检医疗机构,应由熟悉业务的副院长主管此项工作,本着方便学校、方便考生,做好服务的原则,负责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解决体检中的来信、来访。
(二) 要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熟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各科主检医师要选配技术骨干担任。要注意新老搭配,主检医师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担任。
(三) 体检前各医院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招生体检标准、招生体检工作方法及招生体检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培训务必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要达到体检方法,掌握标准、记录方法三统一及体检结论准确。
(四) 体格检查要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招生体检工作方法》进行,体检时要严肃、认真、有序,操作规范,体检结论准确、真实,避免漏查、错检。为保证体检质量,安排医务人员20人,体检人数控制在每日200-300人以内。
(五) 主检医师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处理各科的疑难问题,审查体检表,严格把关,全面衡量,做出体检总结论。
(六) 对体检中遇到的因疾病性质、功能判定、体检结论及选报专业较难确定的考生,不应轻率下结论,应开具“高考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及时转市体检站会诊。
(七) 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物价处规定的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九条:体格检查的其他要求
(一) 做好体检前的准备工作,体检场所要求保持整洁、安静,尽量做到封闭式体检,减少外界干扰。
(二) 体检人员严格遵守《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二),坚持文明用语,礼貌服务。
(三) 体检医师要注意核对考生与体检表上照片是否相符,如不符,应拒绝体检,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 体检中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会诊或复检,统一认识后再做结论。
(五) 体检表需专人传送、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便涂改或更换,不应交与考生保管。
(六) 体检前,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考生体检规则》发给考生(详见《北京招生通讯》或《考生必读》有关章节)。
(七) 各报名单位要按体检表填写说明要求,指导考生填写好体检表有关项目;并审查有无缺项、隐瞒病史等,由专人带队赴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八) 参加体检的工作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对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造成漏查、错检的工作人员应批评教育加强管理;对因违反规章制度、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影响考生录取的要严肃处理。
(九) 高考体检表为编号机读表,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为避免因错误填写考生录取,各医院填表错误率应控制在2%以内,如需更换体检表,须做到市体检站换表重写。
第十条:统计和总结工作
(一) 统计工作由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担任,培训后上岗。
(二) 按统计表要求,准确、真实登记当日体检结果,对专业受限和不合格考生的人数、性别、疾病与生理缺陷进行分类分项登记。
(三) 体检工作结束后汇总日程表,形成完整的体检统计表,于5月31日前将体检总结和统计表上报市体检站。报表必须按要求填写,项目齐全,数据准确、真实。
(四) 按时将体检总结上报市体检站。内容包括:本年度体检基本情况、体检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以及对体检标准与实施情况建议等。
(五) 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市体检站、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在组织高校和中专招生录取时,应注意汇集体检 中的问题和退档情况,对高校入学复检后因身体原因退学考生作详细登记,于次年4月在体检工作进行前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体检医院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并在体检工作中出现严重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卫生局、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情况通报取消医院招生体检资格。
第十二条:研究生招生体检参照参照上述办法执行。